近期,XX小区因树木修剪引发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争议,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结合事件经过、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对争议核心进行法律分析,明确权责边界,提出建议。
一、事件经过回顾
XX小区建成二十余年,部分树木因长期未修剪而枯死、枯朽。为防止春季大风引发安全隐患,业委会与监委会多次联席会议后,一致同意对枯树砍伐、枯枝修剪。实际操作中,部分业主要求修剪自家门前树枝,导致实施范围扩大,最终结算费用增至68,000元(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超出原预算4万元。签约时,监委会主任因事未在场,业委会单独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未就费用调整再次告知监委会主任。
二、法律分析:权责边界与程序正当性
(一)业委会与监委会的法定职责与协作要求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等职责。监委会的监督职责由地方条例或小区管理规约明确。例如,《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监委会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的情况,对业主委员会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
(二)“未及时通报”的程序瑕疵与法律后果
业委会主任在签约时未再次告知监委会主任费用调整,确属程序瑕疵。但需注意:首先,双方此前已通过联席会议达成“修剪”共识,费用增加系业主临时要求扩大范围所致,非业委会单方变更;其次,业委会主任事后已通过公开及私下方式道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赔礼道歉”责任形式,已履行补救义务。根据类似案例(如2023年上海某小区业委会纠纷案),法院认为,业委会在紧急公共事务中因客观情况未及时通报监委会,事后主动补救的,不构成重大违约;监委会的监督权应依法行使,不得滥用。本案中,业委会的行为虽有瑕疵,但未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修剪树木系消除安全隐患),且已通过道歉弥补,不宜过度追责。
(三)“公开反复道歉”的合法性边界
监委会主任要求“全小区公开反复道歉”,需符合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赔礼道歉”,系针对民事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在业主自治组织内部的监督关系中,“道歉”的形式和次数应基于公平原则,以“消除影响”为限。若管理规约未明确“反复道歉”为监督措施,监委会的要求缺乏依据。参考2022年杭州某小区监委会争议案,法院认定,监委会要求业委会成员“公开反复道歉”,超出法律规定的监督权限,且已超出“消除影响”的必要限度,不予支持。本案中,业委会主任已多次道歉,足以消除争议影响,监委会的要求无法律或规约依据。
三、结论与建议
小区自治的核心在于“依法依规、协商共治”。业委会作为执行机构,应注重程序合规,重大变更应及时与监委会沟通;监委会作为监督机构,应依法行使监督权,避免过度干预执行事务。双方的目标一致,即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以此次争议为契机,完善小区议事规则(如明确“大额开支”界定标准、通报流程),提升自治能力,共建安全、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
(作者:罗海红,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责编: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