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小区业主群中一则“物业经理自曝配合业委会套取公共收益”的消息引发热议。消息称,该物业经理在职期间,与业委会成员通过虚构成本、隐瞒收入等方式,将小区电梯广告、公共场地出租等公共收益转移至个人账户。这一行为不仅触碰了业主的“钱袋子”,更涉及多重法律责任。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为业主解析此类行为的追责路径。
一、公共收益的“归属权”:全体业主共有,不容侵占
小区公共收益,指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如电梯间、公共场地、外墙等)经营产生的收入,常见形式包括电梯广告、快递柜场地费、公共车位租赁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八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公共收益本质上是全体业主的“集体财产”,物业或业委会仅能按约定或法定职责进行管理,无权擅自处分。
例如,2022年上海某小区曾发生类似纠纷: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收益直接计入“公司收入”,未向业主公示。法院审理后认定,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广告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广告收益23万元(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
二、物业经理与业委会的“越界行为”: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一)民事侵权责任:返还收益+赔偿损失
物业经理作为物业服务人的工作人员,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均负有管理公共收益的法定职责。《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妥善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也明确,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查阅权。若物业经理与业委会通过虚构成本、隐瞒收入等方式套取公共收益,本质上是侵害了全体业主的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业主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返还被侵占的公共收益,并赔偿因侵占行为导致的利息损失、调查费用等。例如,2023年杭州某小区业委会成员与物业经理合谋,将公共车位租赁费15万元(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转入私人账户,法院最终判决两人连带返还15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行政责任:罚款+收益追缴
若物业或业委会擅自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如未公示收益、未扣除合理成本即私分),还可能触发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如物业公司)违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如业委会成员)违法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需用于小区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2021年南京某物业公司因将公共区域出租收益直接用于员工福利,被当地住建部门责令改正,罚款8万元(人民币捌万元整),并将已收取的12万元(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收益返还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三)刑事责任: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
若套取公共收益的行为情节严重(如数额较大、长期持续),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若套取的资金被挪用(如用于个人借贷、营利活动),则可能触犯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挪用资金罪。
例如,2024年深圳某小区业委会主任与物业经理合谋,通过伪造合同将小区公共收益80万元(人民币捌拾万元整)转入两人控制的公司账户,最终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并处罚金。
三、业主维权:如何追究责任?
(一)固定证据是关键
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1.保存物业经理在业主群的“自曝”聊天记录;2.调取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台账(如广告合同、转账记录);3.要求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公示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
(二)分步骤维权
1.协商与投诉:可通过业主大会要求业委会、物业公司返还收益;若拒绝,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并处罚。
2.民事诉讼:若协商、投诉无果,业主可推选代表(依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五十六条)提起共同诉讼,要求返还收益并赔偿损失。
3.刑事报案:若发现套取金额较大(一般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为3万元),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物业经理与业委会的“监守自盗”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更触碰法律红线。业主需提高权利意识,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让“公共收益”真正回归公共!
(作者:罗海红,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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