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与核心争议焦点
某小区监督委员会主任在自行起草的《监督委员工作规程》中,主张对"使用金额达5000元以上公共高收益事项"行使"一票否决权"。业主委员会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未予同意后,该主任在小区内散布"业主委员会做决议不会告知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未起到监督作用"等不实言论,并对已参会同意的决议事后否认参与或同意。当前争议焦点集中于:该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行为是否构成罢免事由?能否请求属地街道/社区责令其改正?以及监督权行使的合理边界应如何界定。
二、监督委员会"一票否决权"主张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其职责由业主大会赋予并受法律明确限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列举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包括召集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实施等,但未赋予任何监督机构对公共收益使用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其使用需经业主共同决定,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其职能应限于对决策程序合法性、执行结果合规性的监督,而非直接干预决策本身。该主任主张的"一票否决权"实质是对业主大会决策权限的越位,缺乏法律依据,业主委员会不予同意具有正当性。
三、监督委员会主任不当履职行为的法律定性
(一)散布不实言论的违法性认定
监督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监督机构,其成员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该主任散布"业主委员会做决议不会告知监督委员会"等言论,若经核查与客观事实不符(如业主委员会已按规定将决议内容抄送监督委员会),则构成对业主委员会履职行为的不实指控。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业主委员会的公信力,更可能误导其他业主对小区治理状况的判断,扰乱正常的小区管理秩序,违反《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监事委员会及其监事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规定。
(二)事后否认参会的行为性质
监督委员会主任对已参会同意的决议事后否认参与或同意,若有会议记录、签到表等证据证实其参会并表态,则构成对履职过程的虚假陈述。参考《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禁止性规定,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其成员的诚信义务与业委会委员具有同质性。此类行为本质上是对监督职责的懈怠与滥用,破坏了业主自治组织内部的信任基础。
四、罢免与责令改正的法律路径
(一)罢免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可行性
现行法律法规虽未直接规定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但可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规定。《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资格:(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二)虚构、篡改文件资料。监督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成员的罢免应遵循相同逻辑:若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行为已达到"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妨碍小区治理秩序"的程度(如持续散布不实言论导致业主对业委会产生普遍质疑),业主大会有权参照业委会委员罢免程序,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罢免其职务。
(二)街道/社区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虽该条款未直接指向监督委员会,但监督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监督机构,其履职行为同样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若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行为(如散布不实言论、虚假否认参会)已违反《民法典》关于业主自治组织成员应履行忠实义务的规定,或违反《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禁止性规定,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关于"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不当行为。
五、监督权行使的合理边界与治理启示
从法律体系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核心职能是"监督"而非"决策",其权限应限于对业委会履职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公共收益使用的透明性监督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关于维修资金使用情况需定期公布的规定可作参照)。实践中,部分监督机构越位主张"一票否决权",实质是混淆了"监督"与"决策"的边界。对于监督机构成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业主大会应通过完善议事规则明确罢免条件,街道办事处则应发挥"指导监督"职能,及时纠正破坏小区治理秩序的行为。
综上,某小区监督委员会主任主张的"一票否决权"缺乏法律依据,其散布不实言论、否认参会的行为已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达到可罢免的程度;业主委员会可依法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职务,同时可请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改正不当行为。本案为厘清业主监督机构的权责边界、规范小区自治组织运行提供了典型样本。
(作者:罗海红,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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