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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体制内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能否追责?法律要件与程序解读
时间:2025-07-08来源:法律头条 阅读:10

      近期,有社会公众咨询:某体制内双职工家庭退休后,名下拥有四五套房产及上千万元现金存款,其子女长期接受高成本艺术教育并在国外留学。该家庭无经营活动,仅依赖体制内工资收入,财产规模与合法收入明显不匹配。对此,公众普遍关注:已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若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否仍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从实体要件与程序规则出发,为社会公众答疑释惑。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成立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其一,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此处的“从事公务”强调职务的公共管理属性,与是否在职无必然关联——若财产异常系在职期间积累,即使现已退休,其当时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仍符合本罪主体要求。

      其二,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司法实践中,“差额巨大”一般指差额在300万元以上(注:具体标准以司法解释为准),需通过调取工资流水、奖金补贴、投资收益等合法收入凭证,结合房产购置时间、资金来源等证据综合核定。

      其三,无法说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行为人需对差额部分承担“说明义务”,若其提出的来源经查证不实或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则推定为非法所得。

      二、退休人员是否影响责任追究?

      实践中,“退休”本身不当然免除刑事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责关键在于财产异常状态的形成时间——若财产系在职期间通过职务便利或其他非法途径积累,即使退休后才被发现,只要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仍可依法追究。

      关于追诉时效,《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分为两档:差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若差额特别巨大(对应最高刑十年),追诉时效为十年;若差额未达到“特别巨大”,则追诉时效为五年。需注意的是,追诉时效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持续状态的财产异常(如退休后仍未说明来源),时效从异常状态结束时起算。

      三、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与证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修正)》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即使相关人员已退休,若其在职期间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监察机关仍可依法启动调查程序,通过查询、冻结涉案财产(《监察法》第二十六条)、调取历史收入凭证、询问证人等方式,核实财产差额及来源说明的真实性。

      需特别强调的是,法律严禁“有罪推定”。公众对财产来源的合理质疑需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如向监察机关举报),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需由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据证据判定。仅凭“财产数量多”“消费层次高”等表象,无法直接认定犯罪;必须同时证明“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到法定标准”“无法合理解释来源”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结语

      法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追责,既体现了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严格要求,也坚守“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则。已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若在职期间形成巨额财产异常,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需满足主体身份、财产差额、无法说明来源等法定要件,并在追诉时效内启动程序。社会公众可通过合法渠道反映线索,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避免以道德评判替代法律判断。这既是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约束,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法治社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具体体现。

(作者:罗海红,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责编: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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