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生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纠纷: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按规定在群内发布小区枯树修剪及费用公示公告后,部分业主因未及时查看公告,对300余棵枯树修剪流程及68,800元费用产生质疑。个别业主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公开发布"业委会侵吞公共收益""负责人中饱私囊"等辱骂、污蔑言论,甚至使用"黑心""骗子"等侮辱性词汇。业委会认为名誉受损,拟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为业主和业委会厘清相关法律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是否享有名誉权?法律明确赋予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业委会作为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执行公共事务的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其名誉权的核心是社会对业委会履职能力、廉洁性、公信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若他人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降低业委会的社会评价,即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以2023年上海某区法院审理的"XX小区业委会诉业主王某名誉权纠纷案"为例:王某在业主群发布"业委会主任私吞百万维修基金"等言论,经法院查明,该小区维修基金使用均履行了公示程序且账目清晰。法院最终认定王某的行为导致业委会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这一案例印证了业委会作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主体地位。
二、业主在微信群辱骂、污蔑业委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满足以下要件:
1.存在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本案中,业主在业主群内使用"黑心""骗子"等侮辱性语言,属于侮辱行为;虚构"侵吞公共收益"等事实,则属于诽谤行为。
2.存在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导致业委会的社会评价降低。业主群是小区公共交流平台,言论传播范围覆盖全体业主,不实言论会使其他业主对业委会的信任度下降。
3.行为人存在过错:本案业主未核实公告内容即发布不实言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4.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业主的辱骂、污蔑言论直接导致业委会社会评价降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之规定,若上述要件均满足,即构成名誉权侵权。
三、业委会维权的法律路径与举证要点
若业委会决定通过诉讼维权,需重点关注以下环节:
(一)起诉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需满足:原告(业委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涉事业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要求删除言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
(二)关键证据的收集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是本案核心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数据包括网上聊天记录等信息,需注意:
保存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避免删除或修改;
对聊天记录进行截图或录屏时,需完整展示发言时间、用户ID、上下文内容;
若对方否认言论真实性,可申请法院调取微信后台数据或进行电子数据鉴定。
(三)可能获得支持的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侵权人需承担与行为影响范围相当的民事责任,包括:
停止侵害(删除辱骂、污蔑言论);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业主群内公开澄清事实);
赔礼道歉(书面或口头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
赔偿损失(若因名誉受损导致业委会额外支出维权费用,可主张赔偿)。
四、给业主与业委会的法律提醒
对业主而言,监督业委会工作是合法权利,但需理性表达:
及时关注群内公告,对流程或费用有疑问时,可通过业委会公开的联系方式咨询,或要求召开业主大会讨论;
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更不可虚构事实;否则可能面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甚至因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数额规定)。
对业委会而言,预防纠纷的关键是提升透明度:
发布公告时,可通过群消息置顶、短信提醒等方式确保业主知悉;
涉及公共收益使用、重大维修等事项,需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如召开业主大会、公示表决结果);
保留好会议记录、费用明细等文件,以便在争议发生时快速举证。
结语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业主群作为小区公共交流平台,更需遵守法律底线。业委会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对不实指控零容忍;同时,业委会也应通过规范履职、充分公开,赢得业主的信任与支持。唯有双方依法行事、理性沟通,才能共建和谐的小区环境。
(作者:罗海红,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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