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实案例引出的思考
2023年,某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林某(女)与被告张某(男)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上:女儿小悦3岁,儿子小航9岁。林某是小学教师,工作时间规律,平时负责孩子的日常起居和辅导作业;张某经营一家广告公司,收入较高但经常出差,孩子周末主要由奶奶照顾。庭审中,小航明确表示"想和妈妈一起生活"。最终法院判决:小悦由林某直接抚养,小航尊重其意愿随林某生活,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这起案件的判决,正是当前法律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判定规则的典型体现。
法律如何为不同年龄段孩子"量体裁衣"
我国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始终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这一核心原则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并根据子女年龄分段设置了具体规则:
未满两周岁:以母亲抚养为原则,特殊情形除外
对于尚在哺乳期或年龄未满两周岁的婴幼儿,法律原则上倾向于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更强烈,母亲的陪伴更有利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但如果母亲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等,法院则会支持父亲直接抚养。例如,2022年某地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中,母亲因长期酗酒无法正常照顾婴儿,法院最终将未满周岁的孩子判归父亲抚养。
已满两周岁未满八周岁:综合考量"抚养力",拒绝"唯金钱论"
这个阶段的孩子已具备一定适应能力,法院会从"抚养力"的多个维度综合评判:既包括经济条件(如稳定收入、住房保障),也包括时间投入(如能否陪伴孩子上学、辅导作业)、教育能力(如文化水平、教育理念)、情感联结(如平时是否主要由一方照顾)等。2024年某省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父亲虽收入是母亲的3倍,但因长期驻外工作,孩子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法院最终认定"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明显不利"(《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将抚养权判归母亲。
已满八周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但非"绝对主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已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法院在判决时会通过谈话、心理评估等方式充分听取其真实意愿。但需要注意的是,“尊重意愿"并非完全由孩子"一锤定音”——如果孩子选择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其成长的情形(如虐待倾向、严重不良嗜好),法院仍会以"最有利于孩子"为优先考量。前述案例中的小航,法院在确认林某无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后,才最终采纳了其随母生活的意愿。
给家长的"法律提醒":抚养权不是"争夺品",是"责任状"
这些法律规则传递出清晰的价值导向:离婚不是父母"争夺孩子"的战场,而是需要共同为孩子的未来负责。实践中,我们见过太多父母为"争口气"藏匿孩子、贬低对方,甚至教唆孩子"虚假表达意愿",这些行为不仅违背法律关于"不得以抢夺、藏匿方式争夺抚养权"的禁止性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更会对孩子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理伤害。
为人父母,或许无法维持婚姻,但可以选择用更成熟的方式处理分离——在协商抚养权时,多想想孩子习惯的生活环境、熟悉的学校老师、依赖的祖辈陪伴;在无法达成一致时,信任法院会以专业判断守护孩子的最大利益。毕竟,法律的温度,从来不是简单地"判给谁",而是尽力为每个孩子托住成长的底线。
(作者:罗海红,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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