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领了证就是合法夫妻,没想到这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近日,28岁的林小芸(化名)拿着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书,想起自己与丈夫陈强(化名)三年的"婚姻"生活,懊悔不已。这个发生在南方某市的真实案例,揭开了无效婚姻背后的法律风险。
一、案例还原: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困局
2019年,19岁的林小芸与21岁的陈强相恋半年后,因双方父母催促"先成家再立业",两人通过托关系修改身份证年龄,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陈强创业失败、脾气渐长,双方矛盾不断升级。2022年,林小芸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发现,林小芸领证时仅19周岁(未达法定婚龄20周岁),陈强领证时21周岁(未达法定婚龄22周岁),且直至起诉时,两人仍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况已消除(林小芸22岁,陈强24岁)?不,实际情况是,林小芸起诉时刚满22岁,陈强24岁,均已超过法定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法院不予支持确认婚姻无效。但经进一步调查,法院发现两人在领证时确实存在伪造年龄的行为,且林小芸起诉时虽已达法定婚龄,但法院仍需审查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否在起诉时已消失。最终,法院认定,因两人在领证时未达法定婚龄,且该情形在起诉时已消失(均已达法定年龄),故不支持婚姻无效的请求?不,正确的法律适用应为:若起诉时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形已消失,则婚姻无效的事由消灭,法院不应确认婚姻无效。但本案中,两人起诉时均已达法定年龄,因此法院未支持婚姻无效。不过,这一案例引发了我们对无效婚姻认定标准的思考。
二、无效婚姻的法定类型:法律划出的三条"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严格限定为三种:
其一,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例如,已婚男子张某隐瞒婚姻状况与李某登记,该婚姻因违反"一夫一妻"基本原则自始无效。
其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表兄妹)禁止结婚。这类婚姻因涉及遗传健康风险和伦理秩序,法律直接否定其效力。
其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若一方或双方未达该年龄登记结婚,该婚姻自始无效——但需注意,若起诉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如案例中林小芸起诉时已满22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法院将不再支持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之名,无夫妻之实
无效婚姻并非简单的"婚姻登记错误",其法律后果贯穿人身、财产、子女关系等多方面:
人身关系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明确,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对方扶养义务。
财产关系上,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将按"共同共有"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同时照顾无过错方。若因重婚导致无效,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例如,重婚者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小三"购房,合法配偶有权要求追回。
子女关系上,无效婚姻中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仍需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子女成年后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救济权利上,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如案例中林小芸若能证明陈强故意隐瞒年龄伪造证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给公众的警示:守法登记,远离"无效"风险
从林小芸的案例可以看出,许多人对"领了证就是合法婚姻"存在误解,却不知违反法定条件的婚姻可能自始无效。现实中,因未达婚龄"先上车后补票"、表兄妹"亲上加亲"、隐瞒已婚身份"骗婚"等情况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这些"婚姻"不仅无法保障当事人权益(如无法享受配偶继承权、离婚时无法主张夫妻共同财产),还可能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引发更大矛盾。
法律对婚姻的严格规定,既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在此提醒:结婚前务必核实双方是否满足法定条件——检查年龄是否达标、确认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确保双方均无配偶。若发现已登记的婚姻存在无效情形,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婚姻是人生大事,更是法律行为。遵守法律规定,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和社会负责。唯有在法律框架内建立的婚姻,才能真正受到保护,承载起幸福的重量。
(作者:罗海红,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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