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核心原则,但“自由”并非绝对无界。在司法实践中,为维护家庭稳定、保护特殊群体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对离婚诉讼的审查始终保持审慎态度。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现行法律规定,梳理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五种常见情形,以期帮助公众理解法律边界,理性对待婚姻纠纷。
情形一:女方处于特殊生理期时,男方不得随意起诉离婚
2022年3月,张某(男)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称与妻子李某已分居半年。法院经审理发现,李某已于2022年1月生育一子,此时尚处于分娩后3个月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法律价值:女性在怀孕、分娩或终止妊娠期间,身体和心理均需特殊保护,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也依赖稳定的家庭环境。该条款通过限制男方诉权,平衡了婚姻自由与特殊时期女性权益保护的关系。
教育意义:婚姻不仅是个人选择,更需承担家庭责任。男方在女方特殊生理期提出离婚,不仅违背伦理,更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被法院驳回。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共担生育责任。
情形二: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重复起诉
王某与陈某因家庭琐事于2021年10月首次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仅过4个月,王某以“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再次起诉,但未提交分居、家暴等新证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价值: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变动,需给予当事人足够时间冷静思考。六个月的“冷静期”旨在防止冲动离婚,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同时为夫妻修复关系预留空间。
教育意义:婚姻矛盾需通过沟通解决,而非反复诉讼。若首次离婚未获支持,应在六个月内积极改善关系;若确需再次起诉,需提供“新情况、新理由”(如对方实施家暴、与他人同居等),否则可能被法院驳回。
情形三:特殊群体生活、医疗未妥善安排
2020年,赵某以“长期无法沟通”为由起诉与妻子孙某(患精神分裂症10年)离婚。法院审查发现,孙某父母已故,唯一子女未成年,赵某未就孙某离婚后的生活照料、医疗费用及监护责任提出具体方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弱势方权益的立法精神,法院认为赵某未尽到配偶扶养义务,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价值: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依赖配偶或近亲属的扶养、监护。若离婚后其基本生存权益无法保障,法院需优先保护其合法权益。
教育意义:婚姻不仅是情感关系,更是法律上的扶养义务。配偶一方若因疾病等原因丧失生活能力,另一方需先妥善安排其生活、医疗及监护,否则不得通过离婚逃避责任。
情形四: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
2023年,李某(女)以“丈夫沉迷游戏、不顾家庭”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审理中发现,双方结婚5年育有一女,虽因生活习惯争吵,但无分居、家暴等严重矛盾;庭审后,李某丈夫当庭表示愿意改正并写下承诺书。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认为双方仍有感情基础,判决不准离婚,并组织调解。
法律价值: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若双方仅因琐事争执,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如重婚、家暴、分居满二年等),法院应优先促成调解,维护家庭稳定。
教育意义:婚姻需要经营与包容。夫妻因日常矛盾起诉离婚时,法院会综合考量感情基础、矛盾性质及修复可能。当事人应理性评估婚姻状况,避免因一时冲动放弃婚姻。
情形五:军人配偶要求离婚且军人无重大过错
2021年,军属周某以“聚少离多、感情淡化”为由起诉与现役军人丈夫吴某离婚。吴某所在部队出具证明,证实其无重婚、家暴、赌博等重大过错。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对“重大过错”的界定),认为吴某无过错,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价值:军人保家卫国,其婚姻稳定关系到国防利益。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既是对军人奉献的肯定,也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教育意义:与军人缔结婚姻需理解其职业特殊性。若军人无重大过错,配偶提出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也应重视家庭沟通,共同维护婚姻关系。
结语
离婚诉讼的审查,既是对夫妻感情的“体检”,也是对社会伦理、特殊群体权益的“守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背后,是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审慎平衡——既保障当事人的离婚权利,又防止滥用诉权伤害家庭与社会。公众应理性对待婚姻矛盾,理解法律对弱势方和特殊群体的保护初衷,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作者:罗海红,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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