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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一定是夫妻共同承担吗?三个案例带你读懂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时间:2025-06-23来源:法律头条 阅读:10

     “我丈夫在婚姻里欠了200万,现在债主把我也告了,难道我必须帮他还钱吗?”近日,一位读者的咨询电话让我想起了近年来处理的多起类似纠纷。婚姻关系中的债务承担问题,因涉及家庭利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一直是司法实践的热点。今天,我们通过三个典型案例,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大家厘清“婚内债务是否共同承担”的法律边界。

      案例一:共同签名借款购房——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

      2021年3月,李芳与丈夫王强计划购买婚房,但首付缺口80万元。两人共同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向朋友张磊借款80万元,约定年利率4%,期限3年。2023年5月,李芳与王强因感情破裂离婚,但借款到期后仅偿还了30万元。张磊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剩余50万元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李芳与王强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明确体现了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且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购房支出,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两人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单方借款超日常所需——债权人需举证用于共同生活

      2022年1月,刘敏的丈夫赵刚以“经营建材生意”为由,向同事周明借款120万元,借条仅有赵刚一人签名。2023年6月,刘敏与赵刚离婚后,周明持借条要求刘敏共同还款。刘敏辩称,自己从未参与建材生意,也不知晓这笔借款,且家庭日常开销每月仅2万元左右,120万元远超合理范围。

      法院审理时重点审查了借款用途。周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12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仅能证明款项转入赵刚个人账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因周明无法完成举证,法院最终认定该债务为赵刚个人债务,刘敏无需承担。

      案例三:虚构债务与违法债务——法律明确排除的“共同债务”

      2021年5月,陈丽发现丈夫吴浩频繁大额转账给“生意伙伴”,追问后吴浩称因赌博欠了150万元,要求陈丽帮忙还款。陈丽拒绝后,吴浩竟与“债主”伪造了一份借款合同,将借款时间倒签至婚姻存续期间,并起诉要求陈丽共同偿还。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所谓“借款合同”无转账记录佐证,且“债主”对借款细节陈述矛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虚构债务或因赌博等违法活动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为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不仅驳回了“债主”的诉请,还对吴浩的虚假诉讼行为予以训诫。

      法律启示:三看原则识别共同债务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婚内债务是否共同承担,关键看三点:

      一看“共签共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看“用途范围”:一方单独举债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教育、医疗、购房等)的,属于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需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

      三看“合法性”:虚构债务、赌博吸毒等违法债务,法律明确排除在共同债务之外。

      对于夫妻而言,应增强共同债务的风险意识:对外借款时尽量共同签名,避免单方举债后因无法证明用途而由配偶担责;发现对方虚构债务或违法举债时,要及时留存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夫妻共同签名,若仅一方签名,需留存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证据,否则可能面临“钱要不回来”的风险。

      婚姻是利益共同体,但债务承担需依法区分。明确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既是对夫妻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平衡,更是引导社会形成理性借贷、诚信履约的重要法治指引。

(作者:罗海红,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责编: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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