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头条客户端
法律头条客户端助力普法宣教平台
工作人员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教育
事业单位处理人事争议须知的这8个法律要点
时间:2021-04-08来源:法务之家 阅读:10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因人事争议在实务中并不常见,且聘用制人员与事业单位建立的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差异性较大,现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了简单的梳理。

 

      一、事业单位用工人员的构成

 

      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等)用工人员构成一般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这类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签订的是聘用合同;


      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这类人员一般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签订的是劳动合同;


      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派遣至事业单位用工。

 

      由于篇幅的原因,这篇文章主要梳理的是常用的一些人事关系要点。

 

      二、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期限是有限制的,一般不低于三年,这点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

 

      三、试用期约定的长短不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同样与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的规定不一致,劳动关系试用期最长约定6个月,而聘用合同中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试用期可以约定为12个月。

 

       四、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签订的条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需要满足的条件也不一致,《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了单位需要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条件,而这里仅仅规定了一种条件,即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工作人员提出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单位应当签订。

 

      五、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聘用制人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法定解除权有三种:

 

      旷工解除:即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考核不合格解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解除的相关程序需要完善。

 

      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具体哪些行为可给予开除处分,由于篇幅原因,具体细节问题大家可以去查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六、聘用制工作人员的辞职权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工作人员需要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程序,并且如果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条件另行做了约定,需要依约解除,不能依据这条单方行使辞职权。(笔者猜想这里类似于服务期或者脱密期,但是约定应当符合平等原则,事业单位不能仅仅对聘用制人员设定义务,限制其辞职权利。)

 

      七、产生相关争议的处理方式

 

      1、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2、履行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合以上,人事关系发生争议处理方式有两种,如果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核和提出申诉;如果双方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则可申请仲裁。

 

      八、没有规定到的情形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对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做了一些特殊性的规定,那么产生相关问题依据此规定,如果未做相关规定的,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编:王义〗
 

湘公网安备43012102000734号 湘ICP备2020023704号-1 登记证号:2021SR0951435 软著登字第7674061号

Copyright © 2022 法律头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飞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