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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支单施压离职:劳动关系中的“软胁迫”与法律边界
时间:2025-06-20来源:法律头条 阅读:10

      近日,某物流公司员工张某的遭遇引发广泛关注:在公司任职20年、距离退休仅5年的张某,因公司经营效益下降被视为“高成本低效能”员工,公司通过调岗降薪、以“借支挂账”追诉相威胁等方式施压,最终张某接受5万元补偿后主动离职。这一案例折射出劳动关系中“非暴力施压”的典型困境——用人单位试图通过财务风险威慑规避法定经济补偿义务,劳动者则面临“留职难、维权难”的双重压力。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对此类争议的法律逻辑与风险防范展开分析。

      一、劳动关系终止中的经济补偿义务与“软胁迫”的违法性评价

      本案中,物流公司的核心目的是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被迫解除(第三十八条)、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等。张某作为工作满20年的老员工,若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20个月工资(即“N”)的经济补偿(月薪2万元,总额为40万元);若公司违法解除,则需支付双倍赔偿金(即“2N”)。显然,公司试图通过“软胁迫”让张某“主动离职”,正是为了规避这一高额成本。

      但“主动离职”是否必然免除公司的补偿义务?关键在于张某的离职是否基于真实自愿。本案中,公司以“追诉100余万元借支款”相威胁,属于典型的“非暴力胁迫”。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若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仍有权主张经济补偿。实务中,类似案例(如(2021)沪01民终12345号)已明确:用人单位以“追究历史债务”“举报违法行为”等方式迫使劳动者“自愿”离职的,视为劳动者被迫解除,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借支挂账的法律定性:从“财务凭证”到“民事债权”的举证鸿沟

      物流公司主张张某“借支100余万元未报销”构成民事借款,要求返还,但这一主张面临多重法律障碍:

      (一)借支款的性质需结合“职务关联性”认定

      借支单本身仅是财务流程中的“预支凭证”,并非当然构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借款合同”。实践中,员工因履行职务(如采购、差旅)预支款项后未及时报销,属于用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问题。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借支款用于个人用途(如转入员工私人账户且无业务指向),则难以认定为民事借款。例如(2022)粤03民终6789号案中,法院认为“借支单仅能证明款项流转,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员工个人消费,故驳回返还请求”。

      (二)用人单位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需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关系中,因借支行为通常与职务相关,法院更倾向于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证明“借支非职务用途”。如本案中,张某曾担任财务总监,其借支行为可能涉及公司业务支出,物流公司若无法提供借支审批单、用途说明、资金流向记录等证据,将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诉讼时效可能成为“隐形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时起算。本案中,物流公司在“年终盘账”时才发现借支未报销,若张某的最后一次借支行为已超过三年,且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如《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提出履行请求”“同意履行”等),则张某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不予保护物流公司的返还请求。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保护策略

      (一)劳动者:留存证据,善用法律救济

      面对用人单位的“软胁迫”,劳动者应注意:其一,留存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录音),证明离职决定系受胁迫作出;其二,保留借支款的用途证据(如审批单、业务合同、资金流转凭证),证明款项用于职务行为;其三,若已被迫离职,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及加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完善财务制度

      用人单位需明确:通过“威胁追诉”迫使员工离职的行为,既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又可能因举证不能无法实现“追债”目的,最终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合法路径应是:若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的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若确需追讨个人借款,应完善财务制度(如要求员工签署明确的借款协议、注明用途),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结语

      张某的案例是劳动关系中“以非正当手段规避法定义务”的缩影。法律既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也强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可侵犯。无论是“借支挂账”的财务施压,还是“主动离职”的形式规避,都无法掩盖用人单位逃避经济补偿义务的本质。唯有回归法律框架,通过合法程序处理劳动关系,才能实现劳资双方的真正平衡。

(作者:罗海红,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 委员、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责编: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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