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居间服务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重要桥梁,其服务费的约定与收取一直是实务争议焦点。本文结合两则典型案例,从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维度,探析居间服务费的合规边界及裁判标准,以期为市场主体提供实务参考。
一、典型案例的事实梳理
(一)案例一:金蛋公司与铃铛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案
20XX年,金蛋公司(居间方)与铃铛公司(委托人)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金蛋公司为铃铛公司撮合银行贷款,拟申请金额800万元,实际以最终贷款金额为准。合同明确:若银行审批的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完全符合约定条件,铃铛公司按贷款金额的12%支付居间费;若未完全符合,则按10%支付。后经金蛋公司撮合,铃铛公司实际获得银行贷款300万元,但该笔贷款的还款方式、利率标准均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贷款到账后,铃铛公司以金蛋公司未完成约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居间费。金蛋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按10%比例收取居间费30万元及律师费、维权费合计330,500元。一审法院以金蛋公司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服务与主张的费用价值对等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金蛋公司虽未完全达成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但客观上促成了300万元贷款的发放,铃铛公司实际接受了该服务成果,故综合服务内容、市场行情等因素,酌定铃铛公司支付8万元居间费。
(二)案例二:云贷公司、甲公司与古某居间服务及债权转让纠纷案
云贷公司作为居间方,撮合古某向马某借款15,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三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8%,古某另按借款金额的18%向云贷公司支付服务费(即年服务费2,700元)。后云贷公司、马某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起诉要求古某偿还本金15,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及服务费(合计年息3,6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利率与居间服务费本质上均属于资金使用成本,二者合计超过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仅支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及服务费,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二、居间服务费的法律规范与裁判逻辑
(一)居间服务费的约定效力:合同自由与强制规范的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未对居间服务费的具体比例作出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约定服务费标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但这种自由并非无界,若约定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例如,在民间借贷居间中,若服务费与利息合计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即构成对金融监管秩序的规避,相关约定将被否定。
(二)服务费合理性的裁判标准:服务价值与实际履行的匹配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居间服务费的支持程度,核心在于审查中介人是否实际履行了居间义务,以及服务内容与费用是否具有合理对应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负有如实报告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义务;第九百六十三条则规定,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劳务合理确定。案例一中,一审法院以金蛋公司未能证明服务与费用价值对等为由驳回请求,二审虽支持部分费用,但仅酌定8万元,正是基于对“服务价值”的实质审查——中介人需举证证明其提供了信息收集、渠道对接、条件磋商等具体服务,而非仅以“促成交易”为由主张高额费用。
(三)民间借贷场景下的特殊限制:利率上限的穿透式审查
对于涉及民间借贷的居间服务,法院通常对“利息+服务费”采取合并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出借人请求支付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若居间服务费本质上是资金使用成本的变相收取(如案例二中的“服务费”与借款利率均指向资金占用成本),则二者合计不得超过该上限。此规则旨在防止以“居间服务费”为名规避利率管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实务启示与建议
从上述案例可见,司法对居间服务费的裁判逻辑可概括为“尊重约定、实质审查、限高兜底”:既认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通过审查服务内容与费用的匹配度、穿透式核查资金成本,防止权利滥用。对市场主体而言,需注意以下要点:
其一,合理约定服务费标准。中介人应结合服务成本(如信息收集、谈判磋商等)、市场行情等因素,避免约定明显背离服务价值的高额费用,否则可能面临调减风险。
其二,注重服务过程的证据留存。中介人需通过书面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居间义务,如提供了具体的资源对接、条件磋商等服务,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请求被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其三,关注特殊场景下的合规边界。在民间借贷等受利率管制的领域,需注意服务费与利息的合计金额不得突破法定上限,避免因“变相高息”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居间服务费的收取需在合同自由与交易公平之间寻求平衡,既保障中介人合法权益,又防止以“居间”为名行不当牟利之实。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实质审查服务价值、穿透核查资金成本等方式,为市场主体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
(作者:罗海红,系全国商报联合会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 委员、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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