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溯:从调解协议到二审改判的争议
杨玉环与李隆基原系夫妻,2017年5月协议离婚后仍保持多次自愿性关系。2018年6月,杨玉环因异位妊娠(宫外孕)入住绍兴市中心医院,接受了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切除及左侧囊肿切除术,身体遭受严重损害。出院仅3天后(2018年6月28日),双方在派出所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李隆基一次性补偿15,000元,此后互不纠葛。杨玉环认为该协议非自愿、金额过低,且李隆基存在不避孕的过错,遂以健康权受侵害为由起诉索赔10万元。
一审法院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违法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为审查标准,认为杨玉环未能证明李隆基存在主观过错(如强迫发生关系或故意不避孕),且调解协议已约定“互不追究”,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关键证据出现转机: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不排除李隆基是流产胎儿生物学父亲”,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杨玉环因右侧输卵管切除构成九级伤残。基于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宫外孕系两性关系的客观风险,双方虽无过错,但由女方单独承担损害显失公平,最终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李隆基分担30%损失(扣除已付15,000元后,实际支付58,124.56元)。
二 、法律分析:从过错责任到公平责任的适用逻辑
(一)健康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与举证困境
健康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侵害健康权需满足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存在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本案中,杨玉环主张李隆基“有意不避孕”构成过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李隆基存在强迫、欺骗等主观恶意。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身不违法,宫外孕作为医学风险(可能因输卵管炎症、囊肿等因素引发),无法直接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杨玉环未完成“过错”举证,驳回其基于过错责任的索赔请求,符合法律逻辑。
(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下的损失合理分担
二审改判的核心在于对“公平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宫外孕虽非双方过错所致,但客观上由两性关系引发,且对女方身体造成重大损害(右侧输卵管切除、九级伤残)。若要求女方独自承担全部风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二审法院结合宫外孕的医学特性(与双方生理因素均有关联)及女方弱势地位,判决李隆基分担30%损失,既平衡了双方利益,也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三)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权利救济空间
双方在派出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约束力以“自愿、公平”为前提。本案中,杨玉环签订协议时刚出院3天,身体尚未恢复,且入院时因“未带钱”通过绿色通道治疗,经济与身体均处于弱势状态;协议仅约定“补偿15,000元”,未预见后续伤残鉴定确认的高额损失(如残疾赔偿金222,296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规定,若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导致协议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或调整。因此,二审法院未将调解协议作为“互不追究”的绝对依据,而是支持杨玉环对合理损失的补充索赔,符合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三、两性关系中的风险共担与权利保护
(一)健康风险需共同正视,避免“无过错即无责任”的误区
本案揭示,两性关系中的健康风险(如妊娠并发症)虽非必然由过错引发,但法律并非“无过错即免责”。尤其是女性因生理特性在妊娠风险中处于更弱势地位,法律通过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双方合理分担损失,既是对实质公平的维护,也提醒男性在两性关系中需增强风险意识,主动采取避孕等防护措施,而非完全将健康风险转嫁给女方。
(二)调解协议需审慎签署,弱势方保留救济权利
调解协议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但签署时需充分评估自身权益。若因身体、经济等原因处于危困状态,或协议内容明显低于实际损失(如未预见伤残等后续损害),法律允许通过诉讼主张调整。本案中,杨玉环因术后弱势签署的协议未覆盖实际损失,最终通过诉讼获得补充赔偿,为类似情形下的弱势方提供了维权参考。
(三)关键证据决定裁判走向,及时固定证据是维权关键
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亲子鉴定和伤残鉴定。若杨玉环未申请鉴定,将难以证明“李隆基与宫外孕的因果关系”及“损害程度”。这提示公众:在健康权纠纷中,及时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固定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关键证据,是维权的核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若对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举证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依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结语
本案不仅是一起健康权纠纷,更是一面折射两性关系法律边界的镜子。它既强调法律对无过错方的公平保护,也提醒公众:在追求情感自由的同时,需共同承担健康风险;在签署协议时需审慎评估权益,弱势方更应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的温度,正在于对实质公平的坚守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作者:罗海红,系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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